格隆匯2月16日丨嘉澳環保(603822.SH)公佈,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議案》,2018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股權轉讓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張華興、王勇、姚靜波、江陰飛雁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合稱“華昌股東”)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已於2019年3月7日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案。
2019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嘉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38),因華昌股東不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民初408號民事判決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民初408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公司考慮到因訴訟週期過長,累計被凍結資金合計為2793.52萬元,對公司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為規避持續性的重大訴訟為公司帶來的不確定性,近期,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同意調解並簽署《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鑑於公司和江陰華昌股東關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已經終止,公司考慮到江陰華昌股東實際情況,願意向其支付600萬元,作為其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所花費各項成本的補償。
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項後,不再履行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民初408號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公司向乙方賠償的30萬元義務。
(二)江陰華昌股東承諾在協議簽署當日向法院申請解除對公司所有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向公司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三)公司在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兩個工作日內向江陰華昌股東支付600萬元款項,如公司未能按期向乙方付款,應另行向乙方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54.68萬元及二審案件受理費27.34萬元均由江陰華昌股東承擔。
(五)公司和江陰華昌股東在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上述義務後,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雙方均不存在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六)公司和江陰華昌股東在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上述義務後,雙方再無任何爭議。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向對方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包括但不限於向對方主要補償或賠償、訴訟、向政府機關或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等。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承諾,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600萬元違約金。
公司相關銀行賬户目前均已解除凍結,公司亦已根據協議約定向江陰華昌股東支付600萬元。本案件雙方已達成調解,本次調解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的影響較小,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重大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