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月16日丨ST中天(600856.SH)公佈,2020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10日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2020)京03執141號。因《民事判決書》(2019)京03民初96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嘉茂通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20年1月7日立案執行,責令公司、中天資產、武漢綠能、黃博、鄧天洲、寧曉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責令公司、中天資產、武漢綠能、黃博、鄧天洲、寧曉豔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後七日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上述訴訟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如武漢綠能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則公司需向嘉茂通支付執行標的金額約5.02億元及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可能將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