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月2日丨國盛金控(002670.SZ)公佈,2018年11月,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雪松信託)就《業績承諾補償協議》對公司等三人提起侵權之訴;2019年2月,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雪松信託依《業績承諾補償協議》履行業績承諾差額補償義務。
2019年12月27日晚,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18)贛民初170號,下稱本裁定)。江西高院經審查認為,國盛金控與雪松信託簽署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業績承諾補償協議》均訂有仲裁條款,且合法有效。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1、駁回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2、駁回國盛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雙方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西高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
本裁定系江西高院就《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涉及爭議的管轄權所做裁定。公司將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酌情決定對本裁定的後續安排。如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有當事人提起上訴且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有權管轄機構為人民法院,本次訴訟將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如未有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上訴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有權管轄機構為仲裁機構,本次訴訟結束,相關爭議應由仲裁機構裁決。
鑑於《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涉及訴訟尚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公司目前暫無法預測最終的爭議解決機關、訴訟進程及最終結果,也暫無法評估相關訴訟給公司帶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