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士中国(00298.HK)和庄士机构国际(00367.HK)公布,就有关入禀四川法院向中方合作夥伴、甲方、乙方及甲方之配偶提出之索偿。
公司近日收到四川法院有关该项索偿的判决,并颁令解除索偿人与中方合作夥伴之间就该项目订立的多项协议;中方合作夥伴须向索偿人支付1.11亿元人民币(下同),连同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两倍利息,有关利息由2009年7月1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中方合作夥伴须向索偿人支付该项目内的部分租金收入,金额约为352万元;中方合作夥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之贷款为1,005万元,连同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自2007年11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中方合作夥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之贷款为1,000万元之49%,连同人行之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有关利息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日止;中方合作夥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之贷款1,090万元之49%,连同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9年7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为止。
判决亦指出,中方合作夥伴应於判决生效起计30日内支付判决款项。
据庄士中国法律顾问之意见,索偿人及被告人均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倘索偿人或被告人於规定期限内未有提出上诉,则判决将会生效。根据索偿人作出的估计以作参考用途,按直至2019年12月31日计算的判决款项约为2.85亿元。於今年9月30日,庄士中国於该项目的总投资成本约为1.4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