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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事業建設費角度看分眾傳媒
格隆匯 12-04 14:20

作者:中和明略研究團隊

來源:資本名偵探

    這一次,我們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這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户外廣告經營單位所必須繳納的一項費用。本期以熱門股分眾傳媒(002027.SZ)為例。

本文約2400字,閲讀時間約為6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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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公司固定資產

    有位財務大咖曾寫道:“據分眾傳媒2018年年報,固定資產的構成中,絕大多數是媒體資產,也就是安裝在電梯裏的分眾顯示屏,2018年全年增加了16.22億元的媒體資產;以年報披露的公司共有72.4萬台自營電梯媒體設備粗略計算,每台設備的均價約2000多元。”

    他繼續寫道:“分眾傳媒2000多元的顯示屏單位價值較低,計入成本費用更符合穩健原則;如果非要計入固定資產的話,也完全符合財政部、國税總局的優惠政策,可以一次性提完折舊。”很多人在討論2000元是否該計入固定資產,但幾乎無人發現這個算法是有問題的。

    分眾傳媒2018年年報的原話為:“截至2018年末,公司自營電梯電視媒體由2017年末的30.8萬台大幅提升至72.4萬台,增幅134.6%。”也就是説,如果不考慮處置及報廢,上市公司媒體資產在2018年的增加量僅為41.6萬台,由此計算可得出均價為3896元,接近4000元矣。(這裏假定電梯海報的成本少到可忽略不計)

    事實上,分眾傳媒於2018年購買媒體資產是有必要的,因為其原有媒體資產面臨大量淘汰危機。這裏,我們使用一個反映固定資產新舊程度指標:固定資產淨值率=固定資產淨值/固定資產原值。該指標值越低,則表明公司固定資產越舊,須投資進行維護和更新。

    根據分眾傳媒2017年年報,媒體資產賬面原值期初、期末餘額分別為14.17億元、14.86億元,期末賬面價值則分別為2.41億元、3.29億元,可知媒體資產淨值率期初、期末分別為17.00%、22.14%。若再結合5年折舊期,我們可大致推斷這些舊有資產已不堪久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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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1)

    據報道,2019年4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費的減負措施。會議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明確授權各省(區、市)政府對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50%幅度內減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這種減免已經在今年三季報中有所體現,如2019年第三季度(注意,不是前三季度)的營業收入下滑15.33%,但文化事業建設費所在的科目“税金及附加”,其金額卻下滑了43.33%。不過,這種減免對上市公司的淨利潤之影響並不大,或只有10%左右幅度。

    顯然,寄希望於該費用的減徵來大幅增厚淨利潤是不大現實的。不過,文化事業建設費或許可以給我們提供一種新的觀察角度。根據官方《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可知: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税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分產品來看上市公司業務,分眾傳媒的業務分別為樓宇媒體、影院媒體、其他媒體。2014年至2018年,總營業收入分別為74.97億元、86.27億元、102.13億元、120.14億元、145.51億元;文化事業建設費分別為2.25億元、2.6億元、2.9億元、3.33億元、3.65億元。

    如果我們用文化事業建設費去除營業收入,則可得出這五年的比率分別為3.00%、3.01%、2.84%、2.77%、2.51%。可見,分眾傳媒在借殼前的比率基本維持在3%,而借殼後卻持續下降。以2018年為例,若比率仍為3%,則3.65億元文化事業建設費匹配的營收為121.51億元。那麼,24億元的差距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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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2)

    如果投資者看過我們之前寫的房產税文章就會有這樣一個印象,境外地產是不適用的。因此第一個疑問為,分眾傳媒是否有較多的收入來源於海外呢?如2018年年報稱:“公司已在韓國和印度尼西亞設立控股子公司,在新加坡設立聯營公司拓展海外媒體資源。”

    我們不妨來看主營業務分析的“營業收入構成”欄。上市公司在“分地區”中披露了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華中、其他等6個區域的收入情況,可能包含境外收入的“其他”地區收入僅為7.1億元。即使這些收入都為境外收入,7.1億元亦與24億元差距較大。

    那麼,類似於房產税有免徵條款,造成該差距的原因會不會也是由於免徵條款呢?根據《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兩種可能:

    “①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税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税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也就是説,即使按照“2018年年報所披露的168家參股或控股公司全部達到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來計算,其影響的年銷售額也僅為3×12×168=6048萬元,仍較24億元差距極大。

    如果境外與免徵無法完全解釋這個24億元的差距,那麼我們不妨回過頭來看文化事業建設費中“計費銷售額”的定義: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税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因此,我們推測上市公司可能有部分業務是由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代為完成的。財報也可能有這方面跡象:此前,分眾傳媒2015年至2017年,前五大供應商採購金額最高者為1.04億元(2017年第一大),而2018年第一大供應商採購額卻高達10.54億元。

    2018年第一大供應商為何方神聖?不完全排除是媒體資產供應商的這種可能性,畢竟分眾傳媒當期採購了16.21億元的媒體資產,儘管一般來説,上市公司採購固定資產的供應方並不出現在供應商列表中。

    就算這個供應商提供的是媒體資產,但年報顯示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採購額分別為22.75億元、26.78億元、61.91億元,剔除掉16.21億元之後的採購額亦有45.7億元(存貨僅幾百萬,可忽略),增速仍較營收更為明顯。若這種增速與採購廣告服務有關,上市公司非代發業務的增速就沒表面上看的那麼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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