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19日丨容百科技(688005.SH)公佈,公司於2019年11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證監局(“寧波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陳兆華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9]29號)、《關於對趙岑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9]30號)、《關於對白厚善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9]31號)以及《關於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32號)。
其中,《關於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32號)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2019年10月10日起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於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佔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餘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説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 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公司研發費用核算不規範,導致半年報中研發費用多計187.38萬元。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3. 三會運作不規範。一是公司存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未記錄董事、監事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的情況。二是存在個別董事僅在表決票上簽字而未勾選表決意向,但表決結果統計顯示全部董事同意通過議案的情況。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0號)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和《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你公司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高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