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3日丨國旅聯合(600358.SH)公佈,2021年12月3日,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2021]157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現將決定書原文內容公吿如下: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3月,你公司控股股東江西省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旅集團”)與第二大股東廈門當代旅遊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旅遊”)及其一致行動人北京金匯豐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金匯豐盈”)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當代旅遊、金匯豐盈向江旅集團轉讓你公司14.44%的股權。2019年6月23日,當代旅遊向江旅集團出具《承諾函》,承諾如未在2019年8月31日前達成解除標的股份質押的協議,則同意江旅集團無條件單方解除對應5%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協議》。
該《承諾函》對公司股份轉讓進程具有重要影響,屬於股份轉讓事項的重大進展,應當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兩名股東簽署《承諾函》等股份轉讓重大進展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