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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風股份(300004.SZ):對外擔保、關聯方借款事項均未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 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格隆匯 10-17 13:37

格隆匯10月17日丨南風股份(300004.SZ)公佈,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楊子善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100)。警示函的主要內容如下:

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楊子善:

經查,南風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楊子善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1對外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

201611月至20184月,楊子善作為南風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南風股份名義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為其個人及其關聯人對外借款提供擔保,金額合計17720萬元。南風股份因上述擔保事項涉訴並依據法院判決合計支付本金、利息及訴訟相關費用4988.08萬元,截至2021430日,已由第三方代為清償。南風股份對上述對外擔保事項未履行必要審批程序並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2關聯方借款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

201611月至20184月,楊子善以南風股份或南風股份子公司名義對外借款用於其個人資金用途,借款本金合計17500萬元。南風股份或南風股份子公司因上述關聯方借款事項涉訴並依據法院判決合計支付本金、利息及訴訟相關費用873.32萬元。截至2021430日,上述佔用資金已由第三方代為清償。南風股份對上述關聯方借款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並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楊子善作為南風股份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南風股份及楊子善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楊子善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及內部問責情況報吿,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深刻反思公司的問題和不足,公司將嚴格按照廣東證監局要求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整改同時公司將進一步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斷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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