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3 月 5日丨金一文化(002721.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2020)最高法民申6589號《民事裁定書》。
之前公吿披露,2018年7月7日,中國華貿工經有限公司(“華貿工經”)與朱康軍簽署2.10億元《借款協議》。2018年7月8日,華貿工經與朱康軍、金一文化簽署《保證合同》。因朱康軍未按照《借款協議》約定向原吿償還借款,華貿工經要求朱康軍向原吿償還借款本金、罰息及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並要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述訴訟作出(2019)京03民初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吿華貿工經的起訴。華貿工經不服北京三中院作出的裁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提出上訴。北京高院就上述上訴作出(2020)京民終347號《民事裁定書》,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華貿工經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2020)京民終347號《民事裁定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2020)最高法民申6589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原審駁回華貿工經公司的起訴是否正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本案所涉資金來源及流向不清,原審法院據此認為本案爭議涉嫌經濟犯罪,且已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故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華貿工經公司的起訴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另,華貿工經公司認為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和第五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情形,因原審法院並未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相關證據需待有關部門調查,故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問題。華貿工經公司可根據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再行主張自己的權利。
綜上,華貿工經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華貿工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