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2 月 30日丨*ST金貴(002716.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公司股東曹永貴簽署的《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函》(“《承諾函一》”)及《關於放棄股東權利的承諾函》(“《承諾函二》”),現將具體內容公吿如下:
一、《承諾函一》:“為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2716,“金貴很業”或“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作為金貴銀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本人特此不可撤銷地承諾,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1.本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截至本承諾函出具日本人直接及間接持股金貴銀業全部股份(“棄權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名權、提案權及表決權等股權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依法請求、召集、召開和出席金貴銀業股東大會,提交包括提名、推薦、選舉或罷免董事、監事在內的股東提議或議案及其他議案,對所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棄權權利”),亦不會委託第三方行使前述棄權權利,僅保留該等股份對應的分紅權、收益權與最終處置權。
如因司法處置、質押式回購業務平倉或等原因導致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數量減少的,就本人剩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將繼續遵守上述承諾安排。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人通過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增持的金貴銀業股份或由於金貴銀業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金貴銀業的股份,亦應遵守上述棄權承諾安排。
2.本人並確保本人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1)不會以所持有的金貴銀業股份單獨或共同謀求金貴銀業的實際控制權;(2)不會以委託、徵集股票權、協議、聯合其他股東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單獨或共同謀求金貴銀業的實際控制權。
若本人向其關聯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轉讓上述金貴銀業股份的,本人應當確保受讓人自受讓之日起亦做出本承諾函項下的同等承諾。
本承諾自出具日至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金貴銀業任何股份之日止持續有效。若本人違反前述承諾,給金貴銀業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此承諾。”
二、《承諾函二》:“基於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貴銀業”或“上市公司”)需要持續健康發展,同時踐行本人作出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本人特此聲明與承諾如下:
1.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截至本承諾函出具日本人直接及間接持股金貴銀業全部股份(“棄權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名權、提案權及表決權等股權權利(“棄權權利”),亦不會委託第三方行使前述棄權權利,僅保留該等股份對應的分紅權、收益權與最終處置權。
2.本人同意,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自願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屆時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棄權股份對應的棄權權利,不得亦不會行使棄權股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權利:
(1)依法請求、召集、召開和出席金貴銀業股東大會;
(2)提交包括提名、推薦、選舉或罷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股東提議或議案及其他議案;
(3)對所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股東大會討論、決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4)行使表決權並簽署相關文件,對股東大會每一審議和表決事項進行投票。如因司法處置、質押式回購業務平倉或等原因導致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數量減少的,就本人剩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將繼續遵守上述承諾安排。
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人通過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增持的會貴銀業股份或由於金貴銀業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金貴銀業的股份,亦應遵守上述棄權承諾安排。
若本人向其關聯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轉讓上述金貴銀業股份的,本人應當確保受讓人自受讓之日起亦做出本承諾函項下的同等承諾。
本承諾自出具日至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金貴銀業任何股份之日止持續有效。若本人違反前述承諾,給金資銀業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此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