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5月22日丨華訊方舟(000687.SZ)公佈,公司於2020年5月22日獲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河北證監局”)《關於對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吳光勝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4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吳光勝:
經查,2018年9月18日,你公司在未履行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相關審議程序的情況下,對外簽署了《保證擔保書》,為天浩投資有限公司與朗奇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意向總金額4.8億美元的《產品銷售意向協議》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未及時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董事長吳光勝未履行審批程序,在《保證擔保書》加蓋公司公章,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
現根據《信披辦法》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吳光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督促相關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該事項對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並對相關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同時,該事項反映出你公司在內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你公司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相關內部控制,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相關主體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本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