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4月6日丨融鈺集團(002622.SZ)公佈,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融鈺博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2020)津01民初472號】、民事起訴狀等法律文書。
原告為寧波梅山海淘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為寧波融鈺博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寧波融鈺博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剩餘購車款5591.01萬元。
2、依法判令被告寧波融鈺博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賠償自2018年11月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3月9日為1743.13萬元)(兩項訴訟共計7334.14萬元)。
3、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2日,原告寧波梅山海淘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賣方)與被告寧波融鈺博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方)在被告關聯公司辦公場所天津市西青區華苑智慧山數字文化園B座16樓簽訂了編號為RYBS201806001A的《汽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三種車型的進口汽車共計123台,總價款7992萬元;被告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預付款799.2萬元,餘款支付日不晚於交貨日2018年10月3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購車款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銷售發票及車輛的一致性證書、關單、商檢單等隨車文件移交給被告,被告到寧波梅山港自行提取車輛。被告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購車款的,應當按照未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五計算每日的逾期利息;雙方發生爭議提交簽約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後,被告僅於2018年6月22日向原告支付購車款2700萬元,到合同約定的全款最晚支付時間2018年10月31日,被告未支付剩餘款項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未收到全款前不交付合同車輛。後雙方就合同履行爭議進行過多次溝通,期間,被告要求原告配合退回299.01萬元,原告為儘快解決爭議,於2019年12月9日轉賬299.01萬元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儘快交齊剩餘購車款及支付違約金。但被告收到款項後至今仍然拒絕與原告協商,拒絕履行雙方合同,被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原告違約金。
截至公告日,上述訴訟尚未開庭審理,該事項對公司經營活動未產生明顯影響,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需以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