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志強
來源: 中國經濟週刊
監管機構“批量”發佈券商違規事項、“證券公司+高管”雙罰制頻現……券商頻頻違規被罰引發多方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2019年全年,證券從業人員及其證券公司共計被沒收違法所得6048.2萬元,罰款金額共計6980.59萬元,合計罰沒金額約1.3億元,同比增長80%。
業內人士分析稱,“強監管背景下,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的違規行為嚴格執法,處罰力度和頻次逐年加大。”
步入2020年,證監會對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合規監管,明顯在繼續加大力度。據《中國經濟週刊》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28日,2020年共有近40家券商因違規接到監管機構的罰單。
聯合信用評級分析稱,“監管措施將對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產生較大影響,這會引導證券公司進一步提高合規意識和管控能力。”
自今年3月新《證券法》落地以來,監管部門明顯加強了對券商違規行為的查處。
3月17日,深圳證監局1天之內對華泰證券、財達證券、國泰君安、西藏東方財富、西南證券5家券商下發罰單,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缺位、合規管理不到位等存在的違規行為予以監管。
6月3日-5日,因為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為客户融資提供介紹等原因,浙江證監局下發5份監管函,對方正證券、浙商證券、萬聯證券和大通證券4家券商營業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6月24日,安徽證監局1天內連發3份監管函,對新時代證券、西部證券和華福證券3家券商採取監管措施,違規事由包括債券發行人對外擔保相關內部控制運行情況核查有效性不足、發行人對外擔保信息披露準確性督促不到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被處罰的頻次也在增加,證券公司單月的罰單數激增,僅2020年4月,中國證監會各地證監局以及央行各分支機構共公示了13張券商罰單,其中11張為各地證監局下發。從處罰原因來看,營業部內控不善、券商資管業務違規成為“重災區”。
一券商人士向記者坦言,“這兩組罰單數據體現出監管層較強的監管力度,高度重視證券行業的合規及風控能力。”
據報道,2019年延續了2018年證券公司罰單激增的趨勢,全年有超過40家證券公司因存在各種違規行為遭處罰,涉及問題包括股票質押等業務違規、履職不力和內控治理問題等。
新修訂的《證券法》正式實施,這標誌着通過法律責任、處罰來打擊證券違法行為,提高違法行為成本已成為一種共識。
2019年12月28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就表示,新修訂的《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也就是行政處罰的力度,其中“行政處罰實行雙罰制”。
“雙罰制”, 即不僅要對違規公司進行處罰,還要對公司內部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今年以來,“公司+高管”的雙罰制已多次在證券行業中出現,華林證券、首創證券、中山證券、江海證券都先後受到監管處罰。
今年1月3日,華林證券因存在內控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對子公司從未進行合規檢查、監事會主席任職不符合規定等7大違規行為,監管機構對其採取限制新增各項業務規模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有分析稱,華林證券全部新增業務暫停3個月,這在近年證券行業處罰史上實屬罕見,僅次於2019年證監會最嚴罰單——摘牌華信證券全部業務資格。
6月11日,深圳證監局在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中提及中山證券1名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等四大問題,監管機構責令暫停中山證券部分業務,並責令高管退回年終獎。
同日,證監會下發對首創證券的處罰公告。針對首創證券在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過程中的違規問題,監管機構對首創證券採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監管機構對首創證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張志名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並責令張志名退回年終獎。
6月22日晚間,哈投股份披露,全資子公司江海證券收到證監會出具的《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書》。由於債券自營、資產管理、股票質押三大業務領域均存在問題,證監會擬暫停江海證券上述三大業務6個月,並對分管領導給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並限制有關權利等監督管理措施。
“多家券商和高管密集領罰,這釋放出了強烈信號:監管機構對券商行業違規的嚴厲問責態度十分鮮明。”6月28日,券商行業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券商業務受限,不僅意味着相當一段時間內失去業務收入,更代表着叫停的部分業務已被視為“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