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3月18日丨天晟新材(300169.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39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20年2月19日你公司開展投資者及媒體線上交流會並披露《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公司在交流會和披露信息中,表示前艙支架緩衝墊產品有望應用於特斯拉M3,相關樣品已經在試製階段,如果一切順利的話預計在今年6月份前後量產;為應對疫情,公司全面支持生產呼吸機配件,此產品主要應用於武漢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武漢其他醫院以及北京、上海、廣州的疫情定點醫院急需的氫氧霧化(呼吸)機;針對此次疫情,公司注重與醫療器械企業加大合作,為國內以及國際知名的醫療器械與設備廠家的核磁共振&CT、氫氧霧化呼吸機、重症監護儀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你公司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前艙支架緩衝墊產品有望應用於特斯拉M3,相關樣品在試製階段。由於新興產業及大客户的開拓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目前尚處試製階段,對公司業績影響尚不明確。
你公司披露的《投資者關係活動表》以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未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前艙支架緩衝墊產品、提供呼吸機配件等業務實際情況以及對公司業績的具體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後,公司高度重視。公司將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領會,進一步規範公司運作水平,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