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10日丨兆新股份(002256.SZ)公佈,公司(“被告”)於2019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匯通正源”或“原告”)寄送的《先行調解通知書》(2019)粵0303訴前調31448號、《民事起訴狀》。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羅湖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現就匯通正源寄送的《先行調解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的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先行調解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相對訴訟而言,調解是更加靈活和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利於實現雙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羅湖法院審查後,將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經審查,匯通正源與公司的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符合先行調解的條件,羅湖法院將安排人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將及時轉入審判程序。
二、《民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原告持有被告121,427,844股股份,系被告的第三大股東,佔被告總股份的6.45%。被告定於2019年12月12日召開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根據《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的規定,原告於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董事會提交《關於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函》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以下議案:1.《關於罷免張文先生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的臨時議案》;2.《關於罷免翟建峯先生之公司副董事長和董事職務的臨時議案》;3.《關於罷免楊欽湖先生之公司董事職務的臨時議案》;4.《關於重新調整部分董事薪酬標準的臨時議案》。
被告董事會於2019年11月30日做出的《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拒絕將原告的四項臨時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原告提交的四項提案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應當提交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被告董事會拒絕向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提交上述四項提案,完全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規定賦予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公司股東大會提出議案基本股東權利,故被告董事會《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原告依法起訴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