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21日丨*ST沈機(000410.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
訴訟各方當事人:原告為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萬泉支行(“盛京銀行”);被告一(借款人)為瀋陽機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保證人)為瀋陽機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沈機集團”);被告三(保證人)為瀋陽中興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瀋陽中興”)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2億元(2019年8月12日之後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000萬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判令各被告負擔原告行使、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代理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查詢費等)。
2019年6月27日,盛京銀行與公司簽訂了2億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2日。同日,盛京銀行分別與沈機集團及瀋陽中興簽署了對該合同的借款保證合同,約定對公司的此項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盛京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