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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策略:全球 ESG 可持續投資的發展與監管

本文來自: 華泰金融工程,作者:林曉明 、研究員、黃曉彬、張 澤

摘要

對標海外可持續投資發展,中國可持續投資機遇與挑戰並存

本報告從監管層面分析梳理了可持續投資的海內外發展脈絡,以海外可持續投資監管爲“他山之石”,我們認爲未來我國可持續投資發展機遇與挑戰並存。文章首先介紹了可持續投資的定義、分類、發展歷程和現狀;接着在全球範圍內比較可持續投資指數與基準指數的市場表現,發現長期可持續投資業績較基準收益更優;然後梳理和對比了全球主要國家可持續投資市場的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最後對我國可持續投資監管體系的歷程進行回顧和反思,指出目前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對標海外,我們認爲中國可持續投資監管體系將逐步成熟,未來可持續投資擁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可持續投資是一種關注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的投資方法

狹義的可持續投資是一種關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的投資方法,廣義的可持續投資涵蓋ESG投資,社會責任投資和影響力投資等。可持續投資始於1960s,於1990s步入成熟,當前ESG理念風靡全球。截至2020年初,全球可持續投資資產總值在包括美國、加拿大、歐洲、日本和澳洲在內的五大市場達35.3萬億美元。對比各國可持續投資指數和其基準指數的累計收益和風險收益表現,結果表明長期來看可持續投資指數收益優於其所在國/地區的代表性市場基準指數,中國市場可持續投資指數的波動回撤等風險指標一般優於寬基指數。

他山之石:國外在可持續投資監管方面的啓示

我們梳理了美國、加拿大、歐洲、澳大利亞和亞洲其他國家的可持續投資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並從條文效力、規約主體、設計定義、提出要求和信息披露層面比較異同。可持續投資發展較早的國家或地區的監管體系發展歷程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爲我國監管發展的參考。ESG生態體系方面,海外展現出披露、評估和投資相互銜接的特點;規約主體方面,可以多方協同發展,注重多方共識和共同行動,而不僅僅侷限於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方面,海外大多經歷了信息披露範圍逐漸增大,效力強制性要求逐漸嚴格的過程。

機遇與挑戰並存,多主體共同努力促進國內可持續投資發展

內地的可持續投資監管發展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過去十幾年中,各級監管機構通過一系列支持和引導政策,對可持續投資在國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不過中國可持續發展監管也在面臨挑戰,例如上市公司可持續投資理念貫徹不足,信息披露缺少統一標準,國內外標準差異,ESG評級結果具有差異等問題。但挑戰伴隨着機遇,未來可持續投資擁有廣闊的發展前景,需要監管、公司和投資者多主體共同努力,手段包括數字經濟賦能ESG評級體系建設,推動社會債券成爲疫情紓困新寵,更加關注並完善公司治理,出臺統一的ESG披露和評價體系並與國際接軌等。

風險提示:本文結論基於歷史數據進行分析,歷史數據無法預測未來情況。成熟市場經驗應用於本土市場時,存在市場基礎、政策條件、投資者成熟程度等多方面的差異,直接應用可能存在不適用性,需要就本土市場特徵進一步分析後纔可應用,請投資者謹慎、理性地看待。

可持續投資的定義、分類、發展歷程和現狀 

可持續投資是一種關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等因素的投資方法

狹義的可持續投資即ESG投資,在重視公司股東價值創造方面的營收、利潤等財務狀況的同時,倡導兼顧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以及公司治理(ESG)因素。廣義的可持續投資包含了對社會和環境產生正面影響的所有投資行爲,因此可以涵蓋ESG投資,社會責任投資(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ing,SRI)和影響力投資(Impact Investing)等。

爲進一步釐清可持續投資的概念,我們引入全球可持續投資聯盟(GSIA)定義的廣義可持續投資的七大投資策略:ESG整合、股東主張、原則篩選、負面篩選、正面篩選、可持續性主題投資和社區投資,如下表所示。根據不同策略的具體含義以及歷史演變,本文參考社會價值投資聯盟(CASVI)的方法,將其七大策略進行分類:三種篩選策略本質上均屬於“篩選與排除”的社會責任投資;可持續性主題投資、社區投資和股東主張策略對解決環境、社會問題的主動性更強,歸爲影響力投資;並嚴格定義只有使用ESG整合策略(在傳統財務和估值分析的基礎上同時考慮E/S/G三個因素)的投資屬於ESG投資。

此外,可持續投資的目標是利用投資來促進積極的社會影響、社會責任和長期的經濟回報。可持續投資的監管政策和判斷標準則可以確保人們不會僅僅根據短期的財務收益來判斷企業,而是要從更廣泛的角度來判斷企業對整個社會做出了什麼以及如何做出貢獻。

可持續投資始於1960s,1990s步入成熟,當前ESG理念風靡全球

可持續投資於20世紀60年代進入投資者視線。上世紀60年代,在歐美出現公衆環保運動的背景下,消費者開始更偏好環保產品並願意爲此支付溢價。在此背景下,消費偏好就逐漸刺激了環保生產的進步。此後,隨着越來越多的生產企業開始關注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加之法律法規的完善,投資者也慢慢意識到企業環境績效可能會影響到企業財務績效。於是,可持續投資就開始進入投資者的視線範圍。

在1960至1990年間,機構開始逐漸發行可持續投資基金,而後可持續投資基金得到了國際組織的大力推廣。90年代,社會責任投資理念在發達資本市場趨於成熟。2000年後,國際組織逐步將ESG和可持續投資的定義標準化。

可持續投資基金和指數的發行標誌着可持續投資從萌芽期進入了發展期。最早一支可持續基金由瑞典在1965年發行,隨後,美國於1971年發行了第一支社會基金(Ethical Fund),1984年英國也推出了第一支社會基金。1990年,多米尼社會指數(現爲MSCI KLD 400社會指數)推出,該指數由符合特定社會和環境標準的400家美國上市公司組成,標誌着可持續投資從萌芽期進入了發展期。而後全球主流指數公司所推出的可持續投資指數,包括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富時社會責任指數,MSCI ESG指數等,獲得的關注也在不斷提升。

ESG理念的形成和推廣爲可持續投資發展注入活力。200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系統整合了市場上常見的對環境議題,社會議題和公司治理的關注,正式提出了ESG原則。2006年,聯合國支持的責任投資原則組織發佈了《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該原則致力於推動各大投資機構在決策過程中納入ESG原則,幫助PRI的簽署方提升可持續投資水平。2007年影響力投資在洛克菲勒基金會召集的會議上正式提出,與會人士正是早期影響力投資者,他們希望通過投資綠色科技、微型金融等項目積極創造投資附加值。2012年,GSIA發佈了首期《全球可持續投資回顧》。2015年,聯合國正式推出可持續發展目標(SDG)。截至2020年, 已有55家證券交易所爲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

2020 年初全球可持續投資規模達 35.3 萬億美元,歐美領先

截至2020年初,如下圖所示,全球可持續投資資產市值總規模在本報告涵蓋的五大市場(包括美國、加拿大、歐洲、日本和澳洲)達到35.3萬億美元。在過去兩年和過去四年全球可持續投資整體規模分別增長了15.05%和54.56%,2016-2020年初CAGR爲11.5%。

如下圖表所示,除了歐洲,可持續投資規模在全球各地區範圍內持續攀升。歐洲的可持續投資規模下降的原因是該地區在歐盟立法下定義可持續投資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得2020年的數據和之前沒有可比性。過去兩年可持續投資規模增長最大的是加拿大,其可持續投資資產增長超過42.61%。美國緊隨其後,2018-2020年增長42.4%。其次是日本,增長31.83%,而日本在2016-2018年間可持續投資規模也實現大幅增長(359.92%)。在大洋洲,可持續投資規模繼續增長,但增速較2016年至2018年緩慢。截止2020年,全球範圍內可持續投資規模最大的美國和歐洲,兩者加總佔比全球總量超過8成,其中美國佔比達48.4%。

如下圖所示,在加拿大、美國和日本,可持續投資相對於總管理資產的比例繼續強勁增長。截至2020年,加拿大可持續投資相對於總管理資產的佔比最大,爲61.8%。相比之下,大洋洲和歐洲報告的2018-2020年可持續投資資產佔總管理資產的比例都大幅下降。這一下降並不是因爲投資者對可持續投資的熱情減弱,而是因爲政策制定者收緊了可被視爲可持續投資的標準。在歐洲,這種變化很大程度上是由《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推動的,該立法現已明確爲可持續金融產品有關概念和術語制定了標準。在大洋洲,這是由於兩個主要因素:一是預期將可持續投資標準納入由澳大利亞工業協會進行的區域調查數據,二是央行定義總市場規模的數據來源發生了變化。

可持續投資產品的收益表現長期優於其所在國/地區的代表性市場基準指數

無論是環境治理、社會責任,還是公司治理都是慢變量,投資效果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顯現,因此可持續性投資對投資者的耐心和洞見提出了更高要求。爲了從實證角度檢驗可持續投資業績是否體現出優越性,本文在全球範圍內比較可持續投資標的指數與基準指數的市場表現,結果表明,各國可持續投資的經風險調整收益均優於比較基準。

可持續投資標的指數一般是由在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的實踐中表現積極,各行業中ESG評級較高的公司構成的。我們分別在國外市場選取富時羅素環球社會責任基準指數(FTSE 4 Good Glb Benchmark,基準爲富時環球)、富時羅素歐洲社會責任基準指數(FTSE 4 Good Europe Benchmark,基準爲富時歐洲)和MSCI 美國ESG 領袖指數(MSCI USA ESG LEADERS,基準爲MSCI美國)來代表全球、歐洲和美國的可持續投資指數。同時,分別在國內市場選取國證ESG 300指數(399378.SZ,基準爲滬深300)、上證社會責任指數(000048.SH,基準爲上證指數)和深證企業社會責任指數(399341.SZ,基準爲深證成指)作爲可持續投資指數。每個指數的發佈日期都不一樣,因此回測起始日期也不相同,具體如表14、15所示。回測終止日統一爲2021年7月31日,採用月度收盤價數據。

圖8-13展示了各國可持續投資指數與基準指數的累計收益曲線。可以發現,在全球範圍內,富時羅素環球社會責任基準指數的累計收益從2000年1月到2020年7月始終在基準之上;歐洲市場上,在2001年後富時羅素歐洲社會責任基準指數的表現也優於基準;而美國市場上,從2018年7月以來,MSCI 美國ESG 領袖指數的累計收益曲線與基準指數基本重合,並沒有表現出明顯的收益優勢。觀察中國範圍內,三個可持續投資指數累計收益曲線均在基準指數之上。進一步分析,在2016年以前,可持續投資指數與基準指數之間的差較小,其中上證社會責任指數曲線甚至與基準指數基本持平,但是在2016年後兩者的範圍越拉越大,三個可持續投資指數相比於比較基準的收益均展現出趨於明顯的優越性。

各國可持續投資指數的收益、風險和相關性指標如下表所示。這裏需要明確的是,由於各個國家間市場環境大相徑庭且各個指數回測的起始時間不同,不同可持續投資指數互相間不能直接比較。在全球範圍內,收益方面,可持續投資指數的年化收益爲4.6%,略高於比較基準的4.1%;風險方面,其年化標準差爲15.2%,略低於比較基準的15.7%,最大回撤爲57.4%,略高於基準指數的56.1%;可持續投資指數與基準指數序列的相關係數爲0.988,非常接近1,這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兩者各收益風險指標相差不大的原因;相對風險收益比方面,信息比率爲0.068,表明全球範圍內可持續投資總體上可以取得略高於比較基準的經風險調整收益。

歐洲市場上,收益方面,可持續投資指數的年化收益(2.3%)是基準指數的約4倍;但是風險略高於基準,收益率年化標準差爲20.1%;信息比率爲0.161。美國市場上,2018年7月以來,受益於大盤上漲行情,可持續投資指數年化收益率高達17.3%;風險方面,可持續投資指數的年化標準差和最大回撤均小於基準指數;信息比率爲0.136。

中國市場上的可持續投資的業績綜合表現會相對於比較基準展現出更加明顯的優勢。首先看收益方面,國證ESG 300指數從2010年6月以來取得高達10.2%的年化收益率,是基準滬深300年化收益率5.9%的近兩倍。與此同時,上證社會責任指數(3.1%)和深證企業社會責任指數(7.1%)的年化收益也都大幅領先於基準。接着看風險方面,除了上證社會責任指數的收益率年化標準差(86.7%)大於基準指數,國證ESG 300指數(22.6%)和深證企業社會責任指數(24.5%)的年化標準差均小於基準。同時,三個指數的最大回撤幅度均小於基準指數。然後看相關係數,發現不同編制標準下的可持續投資指數與基準的相關性呈現出較大差異,相關性最高的爲國證ESG 300,與滬深300的相關性高達0.961,相關性最低的爲深證企業社會責任指數與深證成指,僅爲0.662。最後看相對風險收益比,國證ESG 300的信息比率達0.753,相對於基準表現出了優異的經風險調整收益表現。

綜上分析,歷史數據表明各個國家的可持續投資指數長期收益往往優於比較基準,且在中國尤甚,中國市場上可持續投資指數控制收益率波動風險和回撤的能力也相比於大盤展現出顯著的優越性。由此可見,可持續投資是可以推進可持續發展的“既有情懷又有回報”的投資模式。與此同時,可持續投資健康穩定的發展很大程度得益於監管的有力推進,我們將在餘文梳理剖析。

境外主要市場可持續投資相關政策法規與監管條例梳理和對比 

歐洲:大部分圍繞ESG展開,2014年首次系統地將ESG列入法律文件

歐洲可持續投資的相關政策法規與監管條例很多是圍繞ESG層面展開的。2005年,全球契約組織發佈《在乎即贏家》,鼓勵資本市場將ESG納入商業活動考量的範疇。隨後“責任投資原則(PRI)”的發佈,使得ESG投資逐漸成爲一種受歡迎的投資方式。

歐盟於2014年10月頒佈的《非財務報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是首次系統地將ESG三要素列入法規條例的法律文件。2015年9月聯合國提出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後,歐盟積極響應SDGs“氣候行動”目標。

與此同時,歐盟在ESG相關政策法規的制修訂上更加關注與SDGs的一致性。比如,在2019年歐盟政策法律體系中,資本市場還未獲得ESG投資的“通用、可靠的分類和標準化做法”,這是阻礙資本市場推進ESG投資的問題之一。從2019年4月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簡稱ESMA)發佈《ESMA整合建議的最終報告》向歐洲議會提出明確界定ESG事項有關概念和術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到2020年4月15日《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被作爲一項法規被歐盟理事會正式採納。歷時兩年,可持續投資的統一的界定方法終於塵埃落定。

今年3月,被稱爲反“洗綠”(一般指企業僞裝成‘環境之友’,試圖掩蓋對社會和環境的破壞,以此保全和擴大自己的市場或影響力)規則的《金融服務業可持續性相關披露條例》(SFDR)正式生效,這也是歐洲ESG相關政策法規推進過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美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相關政策法規多強制要求ESG披露

截至2020年,作爲全世界可持續投資規模最大的經濟體,美國的可持續投資市場形成了較爲完整的產業鏈。隨着市場的發育,美國ESG政策法規也日漸完善,要求也趨於嚴格。與歐洲市場ESG“政策法規先行”引導的特點有所不同,美國首先表現爲資本市場對ESG的追捧,其後政策法規相伴而行。

從美國可持續性投資的推進節奏分析,2010年發佈的《委員會關於氣候變化相關信息披露的指導意見》,開啓了美國上市公司對氣候變化等環境信息披露的新時代。2015年,在聯合國提出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後,美國也相應地在政策法規中做出了迴應,首次頒發了基於完整ESG考量的規定——《解釋公告IB2015-01》。往後美國加速了ESG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出臺,ESG政策法規的發展步入了快車道。

美國ESG法律文件的規約主體日趨多元。先從上市公司開始,進而擴大到養老基金和資產管理者,再進一步延伸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監管機構。2015年10月和2018年9月頒佈的參議院法案是針對兩大退休基金,即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和加州教師退休基金“向清潔、無污染能源過渡”的目標;而2019年的《ESG報告指南2.0》將約束主體擴展到所有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2020年初通過的《2019 ESG 信息披露簡化法案》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更細緻的ESG規則,幫助規範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秩序。

與此同時,信息披露在可持續性受到重視。納斯達克交易所在2017年、2019年分別發佈了《ESG報告指南1.0》和《ESG報告指南2.0》,爲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指引。與歐盟ESG相關政策法規的強制力方面相比,美國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存在“不遵守就解釋”的空間。除《解釋公告IB2015-01》、《解釋公告IB2016-01》和《ESG報告指南》沒有強制要求ESG披露外,其餘上述政策法規均強制要求ESG披露。

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加拿大:注重養老基金投資中融入ESG理念並強化ESG信息披露

近十年來,加拿大不斷研究出臺新政策和法規,完善原有法律法規,逐步規範和細化市場各參與方對ESG要素的考量及信息披露的要求,爲ESG投資的發展奠定製度基礎。在政策法規推動下,一些大型資產所有者積極進行ESG投資實踐探索,將 ESG理念融入組織的價值觀;民間組織和有關機構、論壇等也通過調研、發佈報告和提供相關諮詢等方式幫助市場各主體積極開展投資實踐,協助政府部門完善ESG相關政策法規體系的構建。可以說,加拿大包括ESG投資在內的責任投資市場的蓬勃發展離不開政策法制的指引,也得益於市場各方的積極參與和協力推進。

在市場實踐方面,加拿大注重養老基金投資中的ESG整合與披露。除愛德華王子島省外,加拿大各行政轄區都由政府養老金委員會負責養老金計劃的立法和監管方案,並規定了養老金計劃的最低要求。安大略省市政僱員退休系統(OMERS)是加拿大政府根據1962年法規設立的安大略省政府退休金基金,是加拿大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OMERS注重在投資中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和ESG因素考量以確保資產所有者能獲得長期穩定的回報。2020年1月和3月,OMERS先後發佈其責任投資政策和程序的聲明文件,明確在投資決策中考量ESG因素,並通過使用ESG整合、參與、合作、調整的方式開展社會責任投資。

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澳大利亞:多個主管部門共同致力於推進ESG政策法規體系建設

作爲大洋洲發達資本市場的國家,澳大利亞積極投身於可持續發展金融體系的建設。與歐盟、美國相比,澳大利亞較早在主流法律文件中包含了對可持續因素的關注。2001年6月,澳大利亞《公司法》的第1013DA條爲今後設立可持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了基礎和依據,2011年頒佈的《披露:產品披露聲明(及其他披露義務)》和《監管指南65:第1013DA條披露指南》兩份文件正是對其進行的補充說明。這兩份文件的出臺除了順應國際市場正掀起的可持續浪潮,更代表澳大利亞在搭建本國可持續金融體系中邁出了實質性一步。

多主管部門共同推進ESG政策法規體系構建。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是推進澳大利亞可持續金融建設的主要部門,此外澳大利亞退休金投資者理事會(ACSI)也在背後起了極大推動作用。

近十年來,澳大利亞陸續出臺了針對不同市場主體的指南文件,明確了參與各方在建設本國可持續金融體系中的責任,多方攜手共同助力本國可持續金融體系的建設。具體來說,澳大利亞可持續法律法規約束的第一類主體是金融產品發行人、金融服務持證人、授權代表等金融活動參與者,第二類主體是公司方,第三類主體是養老基金。

2019年3月,澳大利亞可持續金融倡議(ASFI)啓動,該倡議結合SDGs和《巴黎協定》的相關要求提出了一套針對本國發展可持續金融的建議,爲全面推動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轉型吹響了號角。

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亞洲:新加坡起步較早,日本“彎道超車”,香港是全球最大綠色債券市場

亞洲可持續投資市場屬於後起之秀,很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與監管條例起始於2010年以後,最近幾年發展勢頭正猛,其快速崛起離不開多部門多主體下推進的政策法規的指引。其中,日本、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在推動可持續投資規範和監管方面的積極探索,不僅僅激發了自身可持續投資生態的豐富活力,也爲我們提供了寶貴經驗。

從2016年到2018年,日本可持續投資規模飆升了359.92%,其可持續投資如此迅猛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及監管部門推動可持續發展的決心和做出的實質性引導。儘管日本ESG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起步晚,但是自日本金融廳2014年首次發佈《日本盡職管理守則》,日本的可持續投資政策法規修訂步入快車道,以平均每年出臺或修訂一部相關政策法規的速度開始了“超車”。

《盡職管理守則》和《公司治理守則》是日本ESG政策法規的兩大基石。2014年和2015年,社會、環境、公司治理(ESG)三項議題先後出現在《日本盡職管理守則》和《日本公司治理守則》中,分別對資本市場中的兩大重要參與者,即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作出規定和約束。此後,日本官方部門數次修改完善兩大“守則”,提升了ESG在上述兩份文件中的重要性,爲日本市場可持續金融的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日本對於ESG的政策法規要求強制性較低,要求參與者在理解並認同這些原則的基礎上開展相關活動,出臺的多項法案均不存在強制約束力,這意味着日本的資本市場參與者不會因爲不遵守或不簽署這類文件而受到處罰。上述兩大“守則”,以及東京證券交易所頒佈的《ESG披露實用指南》都是自願性的倡議報告。

新加坡充分發揮其在亞洲的金融中心地位,積極採用金融手段促進可持續發展。新加坡金管局以綠色金融爲突破口,通過發佈綠色債券認證資助計劃、與國際金融公司簽訂諒解備忘錄等方式助推國民經濟乃至區域經濟的綠色轉型。2019年2月,新加坡金管局擴展其資助對象,對社會債券和可持續發展債券的認證費用也予以補貼。2019年11月,新加坡金管局更是宣佈啓動了一項20億美元的“綠色投資計劃”,以進一步推進國內可持續發展金融的成熟。

2011年,新交所發佈了《可持續發展報告政策聲明》,鼓勵上市公司發佈可持續發展報告。新交所在2016年將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成爲亞洲第二家對ESG信息披露提出強制要求的交易所。爲了保證可持續發展報告的質量,新交所還分別在2011年和2016年出臺相關政策時,同步發佈了內容詳盡的指南文件,爲發行人編制報告文件提供具體指導。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和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也是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之一。近兩年來,香港積極推進可持續金融及ESG實踐,以期在亞洲的可持續金融領域佔據領先地位。其實早在2011年,香港就在歐美國家ESG實踐影響下,對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進行了探索,並於2012年8月面對上市公司首次發佈了《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以下簡稱《ESG指引》)倡導上市公司進行ESG信息披露。在此後港交所多次對《ESG指引》進行修訂,在後續版本中,在強制化程度方面進行提升,逐漸將一些自願披露事項轉變爲“不披露就解釋”;同時強調“重要性”原則,要求將績效指標量化;並致力於披露報告與國際接軌,追求報告標準的一致性。

香港如今在可持續投資領域取得傲人成果是多部門、多主體聯動推進的成果。第一,包括香港特區政府、證監會、金管局、品質保證局在內的多個政府部門均積極地參與到ESG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過程中,爲香港可持續金融發展搭設了制度框架。第二,政府聯動專業人士推動金融業走向可持續。在特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金融發展局和綠色金融協會分別於2013年和2018年成立。這兩個在金融領域頗具影響的諮詢機構有力地促進了香港ESG相關政策法規體系的成熟。第三,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自聯交所2012年發佈初版《ESG指南》後,多次主動向社會各界徵詢意見。多輪的迭代過程不但完善了《ESG指南》的內容,也加強了社會認知,聯交所在近幾次的諮詢中得到了相對更豐富和高質量的反饋。

各國條文效力、規約主體、定義要求、披露信息等方面的異同

根據上文所述,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及地區均出臺了針對可持續投資的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我們分別選取各國具有代表性的條文,分別從條文效力、規約主體、涉及定義、提出要求和重要披露信息五個角度進行對比分析。

1)條文效力

歐洲《金融服務業可持續性相關披露條例》(SFDR)對使用可持續投資的金融產品的披露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實行不披露就解釋的原則。美國的《2019 ESG信息披露簡化法案》與歐盟ESG相關政策法規的強制力方面相比,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存在“不遵守就解釋”的空間,相對更加嚴格。澳大利亞關於可持續投資的條例體現出強制性較高的特點。在亞洲,日本兩大主要守則《日本盡職管理守則》和《日本公司治理守則》均採用原則性倡議,以自願參與和遵守爲主;新加坡最新版的《公司治理守則》包含所有上市公司必須遵守的“原則”,以及不遵守就解釋的“規章”;香港的相關條例強制性要求趨嚴,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多次修訂完善,將環境及社會範疇“一般披露”的內容效力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

2)規約主體

歐洲SFDR的規約主體是金融市場參與者與財務顧問。美國ESG法律文件的規約主體是從上市公司開始的,進而擴大到養老基金和資產管理者,再進一步延伸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監管機構,其中《2019 ESG信息披露簡化法案》的適用對象爲所有符合條件的證券發行者。澳大利亞ESG政策法規約束的第一類主體是金融產品發行人、金融服務持證人、授權代表等金融活動參與者,第二類主體是公司方,第三類主體是養老基金。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市場參與主體約束的範圍還相對侷限,着重在公司治理層面制定可持續投資政策法規和監管條例。

3)涉及定義

各國的監管條例中給出了綠色投資、投資重點、金融產品等的相關定義與涵蓋範圍。例如歐洲SFDR給出了可持續性投資的定義,規定了可持續投資是指對有助於實現環境目標的經濟活動的投資,例如以能源、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水和土地的使用,廢物的產生和溫室氣體排放,或對生物多樣性和循環經濟的影響等關鍵資源效率指標進行衡量,或對有助於實現社會目標的經濟活動的投資。2020年4月《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的落地,爲歐洲可持續投資提供了一套通用、可靠的分類和標準化做法。澳大利亞的兩大披露指南對需按要求披露的對象進行了明確:一般保險產品無需披露投資決策中的環境、社會、道德考量情況。

4)提出要求

不同國家與地區的監管條例對評價指標、可持續投資目標等信息提出了相應要求。美國對公司治理的要求從內到外影響着ESG政策法規的制定,2015年以後出臺的法案提升了對董事會參與被投資公司ESG事項的要求。香港的新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ESG指引》)同樣強化了上市公司基於董事會層面的ESG戰略管理要求,並提升了信息披露時效性,並提出了指標的量化考慮要求。

5)需要披露信息

歐洲SFDR要求披露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其投資決策的方式與對其產品的收益可能產生的影響、產品如何具有ESG特徵、關於所參考指數的相關描述等。類似地,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和日本均需要披露有關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方面的信息;而加拿大和香港的主要披露範疇爲環境及社會,其中香港在兩大範疇下劃分出11個層面的具體內容,包括排放物、勞工準則、產品責任等。

境外可持續投資監管對我國監管的啓示:回顧、思考與展望

中國可持續投資發展以“雙碳目標”爲契機,ESG理念逐步落實到投資

中國的可持續投資早期主要體現在銀行信貸業務上,自2020年中國描繪2030年前實現碳達峯和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宏偉藍圖之後,中國資本市場可持續投資發展速度有望進一步提升,新的可持續投資產品不斷涌現,ESG理念逐步落實到實際投資層面。

中國可持續投資產品類型豐富,其中泛ESG公募基金規模超1200億元

中國主要可持續投資產品類型、相關定義、規模及現狀概要如下所示。截至2020年10月,我國可統計綠色信貸餘額11.55萬億元,泛ESG公募基金規模1,209.72億元,綠色債券發行總量1.16萬億元,社會債券發行總量7,827.76億元,ESG理財產品管理規模共約230億元,綠色產業基金實際出資規模976.61億元。

中國ESG評級的一般流程:數據獲取、指標體系建立、權重設置、評估過程、評級結果

ESG評級是指通過收集公司的ESG信息,並對ESG信息進行量化評估,最終將ESG信息轉化爲投資者可以便捷使用的可持續發展績效分數。構建 ESG 評級體系的一般流程主要分爲數據獲取、指標體系建立、權重設置、評估過程、評級結果幾個步驟。目前中國市場上迅速涌現了多家第三方ESG評估機構,例如由中國責任投資論壇(China SIF)發起的國內首家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的簽署機構商道融綠建立有完備的A股ESG評級數據庫,與主流評估機構的ESG評級流程類似,我們以此爲例進行梳理。

ESG信息的來源爲公開信息,分爲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大方面,每一方面都包含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公司的正面ESG信息主要來自企業自主披露,包括企業網站、年報、可持續發展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公告、媒體採訪等。企業的負面ESG信息主要來自企業自主披露、媒體報道、監管部門公告、社會組織調查等。

融綠ESG信息評估體系共包含三級指標體系。一級指標爲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個維度。二級指標爲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下的13項分類議題,如環境下的二級指標包括環境目標、環境管理、環境披露及負面事件等。三級指標將會涵蓋具體的ESG指標,共有127項三級指標,例如社會方面的三級指標包括勞工政策、員工政策、女性員工、多樣化、供應鏈責任管理等30多項指標。評估體系分爲通用指標和行業特定指標。通用指標適用於所有上市公司,行業特定指標是指各行業特有的指標,只適用於本行業分類內的公司。

融綠的專業新聞監控系統會針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下的二級指標進行ESG負面信息檢索,分析師會根據負面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對負面信息進行評價和打分。如果公司出現了負面ESG信息,分析師則會在相應的指標進行減分。

商道融綠ESG評估體系中,根據不同的指標對於企業的重要及影響程度,每項ESG評估指標將依據行業的不同被賦予不同的權重。在對ESG信息進行評價打分後,評估體系將會加權計算出一家公司的整體ESG績效分數,一共分爲10檔。評級標準如下:

回顧:中國可持續投資監管發展歷程

可持續投資理念在中國起步相對較晚,從市場的整體情況看內地的可持續投資監管發展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在過去十幾年中,各級監管機構通過一系列支持和引導政策,對綠色金融、ESG 在國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推動了國內各相關機構對 ESG 投資的研究和落地。

國內與可持續投資直接相關政策法規與監管條例2016年以來陸續出臺

2016年以來,國內出臺了一系列與證券業責任投資直接相關的政策。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原環境保護部、原銀監會、證監會、原保監會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

隨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8年出臺《綠色投資指引(試行)》(簡稱《指引》)。這是國內出臺的首份全面系統的綠色投資行業自律標準。《指引》旨在鼓勵基金管理人關注環境可持續性,強化基金管理人對環境風險的認知,明確綠色投資的界定和實施方法,推動基金行業發展綠色投資,改善投資活動的環境績效,促進綠色、可持續的經濟增長。《指引》具體界定了綠色投資的內涵,明確了綠色投資的目標、原則和基本方法,旨在引導從事綠色投資活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以市場化、規範化、專業化方式運作,培養長期價值投資取向、樹立綠色投資行爲規範。

2018年,證監會修訂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此次修訂借鑑國際經驗,增加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有關規定,注重發揮中介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強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作用,確立了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2020年10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這是繼習近平主席於同年9月在聯合國大會提出“中國2060年碳中和”目標後,首份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部委文件。《意見》意在以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和低碳發展目標爲導向,在政策標準體系支撐下,引導和撬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意見》爲實現這一目標給出了幾條可行路徑,包括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與外資進入氣候投融資領域、引導和支持氣候投融資地方實踐等。

地方情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政策數量位居全國前列

據商道融綠綠色金融政策數據庫顯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全國及地方共發佈98項綠色金融相關政策,其中綠色金融政策專項文件10項。與往年同期相比,無論政策總數或專項文件數量都有所減少。這是由於年初國內新冠疫情的爆發影響了上半年綠色金融政策的發佈和落地實施;同時,自2016年起,各地陸續推出的綠色金融支持政策已逐漸接近飽和,現有政策正在推進與評估,而下一階段的政策又處於設計與醞釀中。但另一方面,從比例上看,今年涉及財務激勵的政策較往年有較爲明顯的提高,一些地區的財政補貼甚至已覆蓋到所有綠色金融產品與市場參與方,單次最高補貼金額達到1000萬元。這意味着這些地區已度過探索階段,開始精準推進綠色金融生態建設。

從政策發行地區來看,截至2020年,廣東省及粵港澳大灣區共發行了綠色金融相關政策10條,位居全國前列。其中,一部分政策繼續支持廣東省作爲第一批綠色金融創新改革試驗區深耕綠色金融沃土,打造可自主循環的綠色金融生態;而另一部分則體現了試驗區實踐經驗的成功轉移,通過廣東省成熟的綠色金融試點經驗加速建成粵港澳大灣區的綠色金融生態,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的健康發展。除廣東省外,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等也發佈了多條綠色金融相關政策,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特色的綠色金融體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批五省(區)八地(市)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三年之際,2019年12月甘肅省蘭州新區也獲批成爲第九個國家級綠色金融試驗區,2020年甘肅省先後發佈了4條綠色金融相關政策,其中10月30日發佈的《蘭州新區綠色金融發展獎勵政策(試行)》統籌規劃了10億元綠色金融專項基金用以補貼綠色金融相關機構及產品,表明了蘭州新區政府健全綠色金融市場,形成綠色金融體系,帶動甘肅省優勢產業轉型升級的決心。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監管條例:環境監管部門、央行等七部委、交易所發佈相關文件

近年來,中國環境監管部門先後發佈多份政策文件,對上市公司等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包括:《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007年)、《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8年)、《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等。2015年實施的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披露責任。2017年12月,環保部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行分類管理。需要說明的是,重點排污單位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分子控公司或關聯公司等。

2016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出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強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並在後續分工方案明確了時間表:第一步爲2017年起,被原環境保護部列入重點排放企業名單的上市公司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第二步在2018年實行“半強制”環境信息披露,企業不披露相關信息必須解釋爲何不披露;第三步爲到2020年,所有上市公司強制披露環境信息。

在這一過程中,滬深證券交易所以及港交所對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履行及信息披露先後發佈了指引性文件,證監會也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治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思考:中國可持續發展監管面臨的難點和挑戰

企業對可持續投資理念或仍貫徹不足,ESG投資產品規模和數量佔比遠低於發達國家

近來,由於部分互聯網企業對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觀念認識的貫徹不足,一系列問題接踵而至,甚至對行業的社會形象產生了負面影響。具體來說,環境因素的細化指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空氣治理、水管理和生物多樣性影響等,社會因素的細化指標包括人權和社會關係、數據安全和客戶隱私、性別歧視、員工福利和供應鏈管理等,治理因素的細化指標包括產品治理、商業道德、事故及風險管理、行業競爭、反腐敗和賄賂等。其中數據隱私和安全一直是互聯網公司面臨的最大ESG風險之一,以Facebook爲例,2018年的一系列數據泄露事件使其損失了1000億美元的市值。

可持續投資理念直接影響 ESG 信息披露質量和評價體系的內核。可持續投資理念的缺失導致企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有一定偏差;同時,各研究機構爲驗證指標或數據產品的有效性,在評價方法的制定上是否會過多依賴、參照財務指標也有待考量;其次,投資人以及機構投資人尚未建立普遍、深入的ESG投資習慣,ESG的市場導向暫時較弱;最後,從數據上看中國的ESG投資產品仍有很大增長和提升的空間。根據彭博的數據,2018年,發達國家的可持續資產規模佔總資產規模比例已超 50%,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 2020 年 7 月,我國 ESG 相關的產品合計發行了 17 只,資管規模 170.57 億元,相對於中國公募基金 7289 只產品、17.69 萬億的資管規模而言,ESG 的發展還遠遠不足。而且目前的 ESG 理念的產品中真正嚴格實施 ESG 策略的並不多,我們從理念到具體的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SG信息披露缺少統一標準,監管機構和上市公司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

1)暫無統一信息披露標準,導致可比性、量化性弱

首先,從環境信息披露的情況來看,國內 A 股市場對應的監管機構沒有發佈統一、詳細、可參考的信息披露標準,準則中存在多項模糊表述,造成企業披露形式多樣,水平參差不齊,缺少量化信息,ESG 關鍵信息的整體可比性很差;其次,大部分披露主體未包含控股子公司以及核心供應鏈企業,而且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以及其他公共渠道中披露的環境數據非常有限。其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都沒有達到類似財務指標相近的披露要求;另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客觀性,披露水平和方式依然停留在 CSR 報告(又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企業披露其社會責任履行的戰略方針、具體行動及願景規劃等非財務績效的重要載體)相似的級別,內容堆疊且以正面信息爲主,與實際的 ESG 指標履行存在差距;最後,在 ESG 信息披露和級別評價的整個流程中,缺乏類似於會計師事務所相似的專業第三方數據驗證機構或渠道。

2)信息不對稱,披露和評價頻次不符合金融投資需求

ESG 原始數據的非結構化和低頻等特徵引發了評估時效性低、準確度不高問題,導致 ESG 評價結果與證券行業的信息需求頻率相差尚遠。目前大部分 ESG 數據來源是企業年報、半年報或可持續發展報告、ESG 報告等定期信息的披露,這種情況下,ESG 數據的頻率就相對較低,而頻次相對較高的環境數據(在線監測、監管記錄等)並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此外,當前的 ESG信息披露,主要還是定性描述爲主,輔以定量數據的展示,因此可獲得的 ESG 數據還存在非結構化的特徵,即便一些研究機構在 ESG 評價中逐步引入 AI 技術,但總體來看,依然存在量化指標不足、動態數據不足以及方法論不夠完善等問題。

國內外ESG評級標準、方法有較大差異,ESG評級結果較懸殊

中外 ESG 評級機構的方法論存在較大差異,MSCI、晨星等海外機構在底層數據選擇上重點參考了第三方機構發佈的數據,以及參考另類數據;而目前國內機構的 ESG 評級的底層數據主要依賴企業自行披露的年報、社會責任報告、ESG 報告等;其次,國際 ESG 評級機構相對更關注氣候變化與碳排放相關的指標,而且這些指標的權重較高,因此涉及能源特別是傳統能源行業的上市公司在“E”部分的評級普遍受到較大影響。另外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能源相關數據披露完整度並不樂觀,導致在國際評分體系中整體評分出現偏差。

公司治理不完善,ESG侷限於上市公司範圍

現階段我國公司治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尚不完全符合現代企業權利責任對等、激勵約束相容、風險控制嚴格的特徵。主要表現爲:一些機構股權關係不透明不規範;股東行爲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高管層職責定位存在偏差;監事會監督不到位;戰略規劃和績效考覈不科學等問題。例如,在金融行業層面,就中小銀行和保險、信託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東操控、內部控制,還有比較普遍的行政幹預現象。

當前,ESG 還主要侷限在上市公司範圍。我們期待 ESG 相關的各項指標和要求從上市公司走向普通企業。監管機構通過綠色金融、綠色信貸等相應政策推動更多的中小公司樹立ESG 投資理念。

展望:中國可持續投資監管體系逐步成熟

海外可持續投資監管經驗對中國有借鑑意義

我們對比了中外可持續投資相關的政策法規與監管條例,發現海外可持續投資發展較早、市場發展較爲完善的國際或地區的監管體系猶如“他山之石”,其發展歷程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爲我國監管發展的參考。

ESG生態體系方面,海外發達國家展現出披露、評估和投資相互銜接的特點。企業良好的ESG披露,是評級機構作出適當ESG評級的先決條件。各主要國際機構發佈並推廣ESG披露指引以及各交易所的參與,逐步建立起ESG披露框架。同時,評級指數表現的好壞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指數的影響力,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決策。總的來說,從企業對ESG的披露開始,繼而是評級機構的參與、投資機構的投資指引,整個過程相互銜接,展示了企業在ESG的表現,從而最終在資本市場上有所表現。

規約主體層面,應借鑑多方協同發展,注重多方共識和共同行動。隨着時間推移,歐盟政策及法規中增加了對投資各環節納入ESG的要求,完善了對ESG投資的全過程覆蓋。美國和加拿大注重在養老金管理中加入ESG考量,而澳大利亞可持續政策法規約束的主體分爲金融產品發行人、公司方和養老基金三大類。相較而言,我國目前ESG監管主體還侷限在上市公司層面,相對單一。

ESG信息披露層面,其他國家和地區大多經歷了信息披露範圍逐漸增大,效力強制性要求逐漸嚴格的過程。美國的信息披露爲強制性,相比於歐洲的“不遵守就解釋”更加嚴格。2012年以來中國香港對於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的範圍不斷加大,效力逐漸由“自願披露”向“不披露就解釋”再向“強制披露”轉變。港交所修訂後的《ESG 報告指引》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開始實施,在新修訂的《ESG 報告指引》中加入了強制披露規定,要求公司應披露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考慮及聲明,解釋 ESG 報告中各項彙報原則的應用和 ESG 報告的彙報範圍;提升了所有社會關鍵績效指標的披露責任爲“不遵守就解釋”;並修訂了環境和社會關鍵績效指標等,確保 ESG 報告符合投資者及持份者預期以及國際最佳常規。我國內地《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強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並在後續分工方案明確了“從自願到半強制再到強制”的三步走戰略,與主流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出一轍。

近年來,“碳中和”、“可持續”等概念逐漸被重視,ESG投資在中國也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對於金融機構相關的監管條例也有望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將逐步走向成熟。在2019年11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077號建議的答覆》一文中,證監會表示“將在有關牽頭部門統籌指導下,與香港方面加強溝通,加強在標準、信息披露等領域的合作”。這表明中國大陸的可持續投資監管體系的發展軌跡未來一定程度上會接近香港等較爲成熟的監管體系。

多方主體共同努力促進中國可持續投資發展

1)國際金融合作將引導可持續發展理念不斷深入

隨着中國金融市場持續開放,資管行業國際化程度不斷提升,國際合作也將繼續加強。國際投資機構對 ESG 產品的需求和偏好將推動中國相應行業方法論和產品模型的轉變,同時國內外 ESG 評價標準也將逐步融合,投資理念必然對國內金融市場產生越來越深刻的影響。我們可以預見,國際金融合作將促進和引導國內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不斷深入。

2)數字經濟賦能ESG評級體系建設

隨着人工智能與大數據產業的發展,更多的高科技和另類數據將運用於 ESG 評價體系改善,從量化模型、算法到實現方式、語言轉化等都將更加優化,可以實時、全方位、真實地體現企業的 ESG 表現。比如,2020 年上半年疫情期間,郵儲銀行(601658.SH)藉助蔚藍生態鏈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動態監測與評估,測算信貸存量客戶環境排放物和能源使用數據,以綠色信貸推動貸款企業關注自身環境行爲、履行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協助貸款企業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制定有效環保措施,促進節能減排和產業升級。

3)疫情激發社會投資,社會債券成爲紓困新寵

在新冠肺炎疫情成爲全球大流行病之前,可持續債券中的社會債券所佔市場份額無法與綠色債券相提並論。2019 年,全球綠色債券、社會債券和可持續債券的發行總額共4000 億美元,社會債券發行額只有 200 億美元,僅佔市場份額的 5%。疫情紓困所急需的資金缺口巨大,僅僅靠政府撥款和慈善組織的捐助難以補足。社會債券在爲解決疫情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的項目融資方面優勢明顯,贏得了發展的良機。中國銀行(601988.SH)於 2020年2 月底在境外成功發行了 50億等值澳門元雙幣種中小企業疫情防控社會債券,募集資金專項用於澳門地區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從整體上看,社會債券在今年上半年所佔市場份額增勢迅猛,其發行額不但快速超越去年全年的規模,甚至有追平綠色債券的趨勢。僅 2020 年 4 月一個月,就有 320 億美元等額的社會債券和可持續債券發行,總量已超過綠色債券。

隨着對ESG議題關注的投資者不斷增加,投資原則和行爲也有望從不造成對社會環境的負面影響,到創造積極的社會和環境影響而轉變。這些轉變和發展趨勢爲社會債券在中國的發展帶來了廣闊的前景。首先,考慮到社會債券和綠色債券的同源性,以及中國在落實 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不懈努力,可將現行的中國綠色債券標準和原則升級成爲囊括綠色、社會債券的可持續債券原則和標準。其次,中國的社會債券發行機構可以增強對“抗疫特別債券”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主動加強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中國社會債券原則和標準出臺之前,可以先參照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的《社會債券原則》有意識地收集數據和信息,進行定期報告,以降低“漂社”(用來說明一家公司、政府或是組織以某些行爲或行動宣示自身出於社會責任的付出但實際上卻是反其道而行,本質是一種虛假的社會責任宣傳)風險。

4)完善公司治理是重中之重

首先要壓實金融企業自身的主體責任,持續健全法人治理機構,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其次管理部門要把公司治理作爲基礎性的監管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評估、指導、督促和監管;同時也包括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和各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作用等舉措,共同推動金融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監管機構通過綠色金融、綠色信貸等相應政策推動更多的金融機構樹立ESG 投資理念,一方面,加強對金融機構對應的投資企業 ESG 風險管理,將 ESG 相關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完善貸中、貸後的 ESG 風險管理,讓 ESG 評價成爲基礎的客戶準入門檻和“排雷”工具。另一方面,創新推出不同維度的 ESG 金融產品,推動更多資金流向 ESG績效好的企業。

5)ESG 信息披露統一標準出臺並與國際接軌

各主體部門應努力促成ESG信息披露強制性、及時性、可靠性、可用性。而且在 ESG 信息披露上,數據的非結構化、披露的強制性低、標準的不統一都導致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難以完全滿足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信息需求,制約了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雖然今年 9 月深交所修訂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覈辦法》,新增關注上市公司ESG 履行情況報告內容,但對於 ESG 信息披露的框架和標準仍然沒有明確。

爲了促進我國ESG 生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ESG 信息披露是一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的基礎方向,監管層應徵求市場主體意見,努力明確並完善我國的 ESG 信息披露框架,制定統一的信息披露標準,並將應用層面輻射向不僅僅侷限於上市公司的各個企業維度;公司應提升自身的ESG 管理,以信息披露爲載體,迴應多方利益相關者的關注;投資者應更多地與上市公司就ESG 問題互動溝通,並積極參與股東大會投票,促進上市公司更好地執行 ESG 信息披露和管理 ESG 事項,真正在環境和社會方面擔起更多責任。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出臺的《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計劃到 2020 年要將強制環境信息披露要求覆蓋到全部上市公司,根據公衆環境研究中心聯合綠色江南的統計結果,A股涉重排的1123家上市公司中有近一半企業在2019年年報裏沒有披露或未合規披露,整體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偏低。我國 ESG 信息披露距離全面實現“三步走”的目標仍有相當距離。根據2019年11月29日證監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關於加強兩地資本市場合作,共同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建議》的答覆內容,證監會正在研究制定 ESG 信息披露具體規則,而且會逐步統一“A+H”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標準。由此可知,披露標準有望出臺並將與香港和其他發達市場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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