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15日丨銀禧科技(300221.SZ)公佈,公司(“原告”)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就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事宜起訴胡恩賜(“被告”)。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3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編號:(2019)粵19民初113號】。
訴訟請求:1、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業績補償款約1.89億元;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股票分紅690.06萬元;
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以約1.96億元為計算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4月29起算暫計至2019年10月28日的逾期利息約433.37萬元,實計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三項暫計約2億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主要內容:1、銀禧科技收購興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興科電子”)事宜概述
原告收購被告、陳智勇、許黎明、高炳義四人所持興科電子合計66.20%的股權,同時原告與被告、陳智勇、許黎明、高炳義等簽訂了《廣東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認購方之業績承諾補償協議》,被告、陳智勇、許黎明、高炳義四人承諾興科電子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實現的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分別不低於2億元、2.4億元和2.9億元,合計不低於7.3億元。若興科電子實際淨利潤低於承諾業績的,則被告、陳智勇、許黎明和高炳義四人按照交易前各自對興科電子的持股相對比例向原告進行補償。被告、陳智勇、許黎明和高炳義四人現金補償與股份補償總額不超過本次交易的總對價,即不超過10.85億元。同時,若利潤補償期有現金分紅的,補償股份數在補償實施時累計獲得的分紅收益,應隨之無償返還原告,返還的現金股利不作為已補償金額。
2、興科電子業績實現情況
興科電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計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5609萬元,未實現《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約定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計承諾業績7.3億元。
3、興科電子業績承諾未完成,被告、陳智勇、許黎明、高炳義業績補償情況。
當期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承諾淨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計實現淨利潤數)÷補償期限內各年的承諾淨利潤數總和×標的資產的交易總價格-累計已補償金額即當期補償金額=[73,000-(28,105.56+13,248.05-46962.61)]÷73,000×108,500-3933.33=112,903.33萬元
依據《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的約定,“被告、陳智勇、許黎明和高炳義現金補償與股份補償總額不超過本次交易的總對價”,即被告、陳智勇、許黎明和高炳義四人對銀禧科技的現金補償與股份補償總額最高為10.85億元,扣除已經補償的3933.33萬元,被告、陳智勇、許黎明、高炳義四人剩餘的業績補償金額最高約10.46億元。
被告、陳智勇、許黎明、高炳義最大可補償股份總數為6274.2496萬股(上述股份數已扣除2018年註銷的365.2117萬股,6274.2496萬股對應補償金額62,742,496股10.77元/股=675,736,681.92元),扣除最大股份可補償金額,剩餘補償金額均以現金補償。
被告胡恩賜在本次交易應承擔的業績補償如下:
1、股票補償為3151.0968萬股(3425.0752萬股-273.9784萬股),被告所持原告3151.0968萬股股票已經註銷;
2、現金補償約1.89億元(557,963,917元-31,510,968股10.77元/股-2,739,78410.77元/股);
3、應退還分紅為690.06萬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此次訴訟案件已受理,尚未開庭審理,其訴訟結果尚不確定。截止2019年10月31日,公司應收胡恩賜的業績補償款約1.96億元,已計提壞賬準備約1.18億元,賬面淨值為7839.35萬元,此次訴訟結果及胡恩賜是否履行業績補償義務對公司淨利潤有重大影響。